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11-22 19:53:24 浏览: 次
兰州晚报讯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便于操作使用,在日常经济交往中被广泛运用,无论是购物、运输、保险、贷款,处处都能看到格式条款。但也正因为格式条款欠缺合同双方的协商合意,容易出现一方利用格式条款侵犯另一方权利的情形,进而产生矛盾纷争。近日,西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格式条款引发的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3年初,家住西固的崔某将新房交由某装修公司装修,双方口头协商确定了价款、工期、用材、浩瀚体育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事项后浩瀚体育,再在由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施工合同》上共同签字。装修开始后不久,崔某发现装修公司未按照之前的口头约定对新房进行地暖改造,于是要求立即整改,但装修公司以“合同中未约定地暖改造项目”为由,要求崔某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拒绝改造,崔某一怒之下提出解约。装修公司以崔某无故解约为由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崔某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并支付装修公司之前垫付的装修保证金。
受理案件后,原告装修公司将双方此前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浩瀚体育里面确实没有约定过地暖改造项目。但被告崔某表示,他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确要求装修公司对家里的地暖进行改造,在得到对方的口头允诺后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但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当法官询问崔某为什么没有在签订合同前检查合同条款时,崔某回答称,这份《装修施工合同》多达几十页,里面除了自家的房屋信息及价款金额外,其余均为装修公司事先单方拟定,而自己对装修知识了解甚少,看不懂其中的很多条款,想着此前已与装修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故没有对合同条款仔细查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时,格式条款无效。法官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后发现,里面约定的每笔装修项目费用均在市场价格范围之内,且费用相加后的总和与非格式条款载明的装修总价款完全一致,也就是说,虽然这份《装修施工合同》是装修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免除、减轻己方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条件。
既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又无法主张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崔某难逃败诉的结果。但法官深知,即使依法判决崔某败诉,双方的矛盾依然无法实质化解。于是,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组织本案的调解工作。调解中,法官指出双方矛盾的症结是《装修施工合同》中遗漏了地暖改造项目,不存在一方欺诈另一方的情形,希望原、被告消除对立情绪,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
法官对案情的判断渐渐令双方当事人解开了心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均同意各让一步,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解除《装修施工合同》,由被告崔某支付原告前期垫付给物业公司的装修保证金,原告装修公司放弃要求被告崔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因格式条款引发的装修施工合同纠纷和平解决。